关于门面租赁合同模板7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门面租赁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门面租赁合同 篇1出租方(简称甲方,下同):
承租方(简称乙方,下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房产
1.1甲方同意将位于省市路 栋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住或其它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章 租赁期限、用途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用途使用。为保证 乙方正常经营,甲方已同意天作为免租期(从年月 日至年月日)。
2.2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2.2 .1 乙方需要继续租赁房产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45 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其它承租人续租,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续租合同,乙方应于新合同订立当日交纳新合同约定的房产租金。
2.2 .2 如乙方不主动要求 ……此处隐藏12610个字……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2)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预售商品房转让,原预售合同采用示范文本的,双方协商签署原预售合同后的《本合同权益转让书》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
南京、浙江、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期房限制转让的政策,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以限制购房中的短期炒作行为。
8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销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分层、分套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买受人按照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9诚信失守的惩罚
1、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由上述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