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

时间:2023-01-01 07:40:59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

在如今这个年代,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1

申请人:王x(x),男,x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x县人,现住x县xx镇x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王x,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x县人,现住x县xx镇x村二组,电话:xxxxxxx。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xx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x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x林证编号为:xxx。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镇x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xx年x着农村改革开发,原xx公社集体大队(后称x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x林证xxxx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x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x林证xxx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x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xx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x“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x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xx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x名下,我找到王x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x的山场,王x的房 ……此处隐藏4282个字……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x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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