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时间:2023-03-25 00:16:53
有关抵押合同范文9篇

有关抵押合同范文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归还房屋贷款,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百xx拾xx万xx元整(¥:xx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三条甲方以位于:xxxx市xx区xxxx街xx小区xx号楼xxx单元xxx门。总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本约抵押借款的房屋应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乙方收执。

第五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借款利率:xxxx。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八条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第九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届满不清偿,乙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十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三条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房产交易中心办抵押权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住所:电话: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确保()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2、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四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独立性条款

1、本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另外一份合同,仅为便利之目的书写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2、在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

3、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4、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5、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八条:第三人损害赔偿

1、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2、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 ……此处隐藏7659个字……提供抵押人动产(包括车辆等)、不动产(包括房屋等)资料,并向出借人保证其真实性。

5、 借款人变更本合同约定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六条 出借人承诺:

1、

2、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七条 提前收回借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5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未经双方的服务商同意,不得提前收回借款。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宣告本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全部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承担任何损失:

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 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拘留、逮捕、起诉、判刑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 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出借 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八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不动产(抵押财产见附件一)抵押给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经过抵押物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十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其抵押财产的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的代理费等)。

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抵押物评估:若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人与抵押人在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处理所得应优先偿还借款;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抵押人应当积极配合。

因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述情形,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抵押注销:出借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相关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 或责任即构成违约。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借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

第四部分 债权公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或者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借款人或抵押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1)出借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2)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借款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出借人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借款人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借款人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

(3)借款人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依据出借人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公证书》:

①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借款人提供的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②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③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第二十三条 本部分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五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各方声明,每方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无任何疑义和歧义。若出借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应当提前5日向双方服务商提出申请,未经同意,出借人不得行使本合同之权利,本合同所称的服务商即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本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签约人各执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签名按手印): 抵押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年月日

出借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出借人同意 、 以上述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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