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时间:2022-12-01 18:47:25
【精华】抵押合同集合7篇

【精华】抵押合同集合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抵押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抵押合同 篇1

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 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 x 万元。

第三条 本约抵押借款期间 ,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计x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x x x

住址:

抵押合同 篇2

案例简介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xx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和体系。

二、抵押合同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首先,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合同,而不应是物权合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其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

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虽然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的直接转让行为。而如果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与立法原则相背。

第三,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 ……此处隐藏4075个字……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抵押合同 篇7

抵押人: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银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________与_________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_________(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________元。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_____元,抵押率为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随_____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六、根据协商,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物产权证书:_________,共_________件;保险单:_________,共_________张;保险金额:_________元;证明文件:_________,共_________份。

可以使用的抵押物:

┌───────────┬──────────┬──────────┐

│ 抵押物名称 │ 型 号 │ 数 量 │

│ │ │ │

├───────────┼──────────┼──────────┤

│ │ │ │

│ │ │ │

└───────────┴──────────┴──────────┘

下列抵押物就地封存,不得使用:

┌───────────┬──────────┬──────────┐

│ 抵押物名称 │ 型 号 │ 数 量 │

│ │ │ │

├───────────┼──────────┼──────────┤

│ │ │ │

│ │ │ │

└───────────┴──────────┴──────────┘

七、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八、本抵押所保证的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_________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含税金);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全部贷款本息;

(三)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合同失效。

十、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抵押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损失,财产保险赔偿首先交由抵押权人处理。

十一、抵押期间,各种抵押物的孳息归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所有。

十二、其他约定:

_________。

十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执_________份。

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精华】抵押合同集合7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